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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8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8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镇**村**号,住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巷**号**房,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起,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能供应珠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口罩的虚假信息,其本人实际上与该公司无任何关联。

1、2020年4月6日,周某某通过微信中间人张某某、陈某甲、唐某某的介绍获悉被害人谷某某需要购买10万个**公司生产的FFP3口罩,双方以单价12元/个达成初步合作意向。被害人谷某某要求面签合同并转账至对公账户,但周某某拒绝面签合同并以对公账户被政府监控为由要求转款至其私人账户。为获取被害人谷某某的信任,周某某通过张某某等中间人的微信向谷某某发送了盖有**公司公章的采购合同、周某某是**公司财务总监的假证明及其本人虚假的身份证件,致使谷某某相信周某某能够提供口罩,并于同月8日、9日共计向周某某私人账户转入口罩订金人民币60万元。

2、2020年4月3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群获知中间人林某某有口罩购买渠道,于是联系林某某采购口罩事宜。直至2020年4月9日,李某某确定下来需要购买2万个N95口罩。为获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周某某通过张某某等中间人的微信向李某某发送了周某某是**公司财务总监的假证明(盖有**公司公章),李某某于当日下午将4万元口罩订金转至周某某账户。次日,林某某陪同李某某到**公司提货,在该公司门口等候期间,林某某转发了周某某发来的采购函模板和编造的物流单号和货车车牌,并称要结清尾款才能发货,李某某又于当日中午分两笔将剩余款项17万元转账至周某某账户。

被告人周某某收款后未按约定向被害人谷某某、李某某发货,将中间人张某某的微信拉黑并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谷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辉英

检察官助理:梁梓琦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六册、光盘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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