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20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2010年曾犯盗窃罪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7月以帮胡某某“养卡”为由得到胡某某中信银行信用卡及绑定的电话号码。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使用该中信银行信用卡及绑定的电话号码在微信上冒充胡小兵与刘某某联系,以支付手续费为由让刘某某帮其代还信用卡,并冒充胡某某的身份将该卡寄给刘某某。刘某某收到卡后,被告人周某某先通过微信将人民币200元手续费转给刘某某,刘某某随后使用支付宝转了人民币10200元到胡某某中信银行信用卡账户上。被告人周某某收到收款信息后,便立即办理挂失,随后又将刘某某微信拉黑,并从胡某某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刷出人民币10150元。2020年1月22日,被害人刘某某收到被告人周亮亮退还人民币10200元,并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等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周某某同时具有坦白、全部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意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翔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