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69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住南京市高淳区**街**宅**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苑**幢**单元**室)。被告人周某某曾犯诈骗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8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2019年11月29日,被害人李某某因家人手术需要用钱,便询问周某某是否知道何处可以贷款,周某某谎称自己可以找朋友帮其贷款,以要预先支付利息为由骗取李某某15600元。后因一直未下款,李某某找周某某讨要上述利息钱,周某某谎称利息已经付给放款人,并以再找人借钱需要买香烟打点关系为由骗取李某某300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高淳区**镇**街**住宅**号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周某某家属退赔给被害人李某某159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手机截屏照片、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梅某某、孔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燕群
检察官助理:杨帆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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