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81995********,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镇坪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镇坪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8日被镇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镇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镇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周某甲在抖音推送的软件中下载了“****”交友软件,软件注册时将自己的微信同步登陆,并注册为女性,上传了女性的图像,昵称为“真爱****”,自称姓名为张某某。受害人余某甲与周某甲在“****”交友软件相识并互相添加微信好友,认识一段时间后两人以男女朋友身份开始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周某甲以各种借口向余某甲索取钱财,余某甲通过微信红包及微信转账的形式向周某甲转账20次,共计13220元,周某甲将在余某甲处诈骗的13220元用于个人消费。2019年9月16日,周某甲到镇坪县公安局上缴赃款20000元,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3日将余某甲被骗的13220元发还给余某甲的父亲余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被告人周某甲户籍信息一份;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周某甲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镇坪县公安局收条一份(周某甲退赃);余某乙收条一份;(镇坪县公安局退还受害人);扣押决定书一份;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男女朋友交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退赔了全部赃款,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周某甲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洪娟
检察官助理:于俊萍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陕西省镇坪县**镇**村**组。
2、案卷二册。
3、光碟五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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