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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乡**村,住所地海城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 12月12日被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1月14日;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2日)。于2019年12月15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30日隐瞒自己有配偶的事实并虚构自己有辉煌的历史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代某甲信任,使二人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嗣后以“开烧烤店”、“到云南赌石”、“带母亲看病”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代某甲人民币608535元。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6月1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海城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海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乘车、住宿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商品房购买预定书,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害人代某甲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被骗款项明细、微信聊天截图、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卡折分户帐(对账单)、微信转账记录、海城市公安局电话记录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孙某某、宫某某、肖某某、张某某、周某乙、李某甲、代某乙、周某丙、李某乙、刘某某、李某丙、汪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代某甲、证人代某乙、李某甲、徐某某、孙某某的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光盘、海城市公安局讯问被告人周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金长龙

张  瑾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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