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刘某荣),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7********,汉族,小学文化,原织金县**装饰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镇**村**组。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诈骗罪,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莊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资金512355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具体犯罪事实如:
1.2019年7月18日至9月15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以与被害人何某某合伙养蜂、装修、种菜等方式为名,先后共计骗取得被害人何某某等方式为由骗得何某某的210775元。
2.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周莊强到织金县**乡**村**组的黄某某家购买竹子的过程中,以可以帮被害人黄某某介绍到肥田煤矿上班为名,先后共计骗取得被害人黄某某65300元人。
3.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莊强以可以帮被害人彭某某的父亲彭良友与他人达成刑事和解为名,先后共计骗取得被害人彭某某77980元人民币,在被害人彭某某多次追讨下,周莊强归还了彭某某25000元人民币。
4.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莊强以与被害人罗某某夫妇在织金县熊家场种菜等为名,先后共计骗取得被害人罗某某夫妇1583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截图、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何某某、黄某某、彭某某、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莊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莊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资金共计512355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莊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亚强
检察官助理 冯仁亮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莊强现羁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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