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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乡**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期**栋**房。2002年因犯招摇撞骗罪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7日,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9月8日,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谎称自己在长沙市教育系统有关系,以能够帮人调动工作及安排学生进相关学校读书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先后在长沙市开福区**路被害人李某某店内,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及其他委托李某某帮忙请托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周某某骗取上述钱款后并未用于自己所承诺的事情,而是自己挥霍一空。

2018年9月17日被害人李某某报案至新河派出所,2018年9月21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对李某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2019年4月18日10时30分,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步步高农贸市场抓获被列为网上刑拘在逃人员的被告人周某某,其到案后退赔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材料、接报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收条、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罗某甲、彭某某、罗某乙、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朋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74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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