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9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南省湖南省湘潭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王亚欢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和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廖某某系演艺人员,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罚,将影响演艺事业发展,希望能消除吸毒劣迹的户籍档案,2019年1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得知该消息后,自称认识领导能够帮助廖某某消除吸毒案底,取得被害人廖某某信任后,被告人周某某便谎称需要费用找领导打点关系、需请领导唱歌吃饭等为由,在2019年1月6日至17日,被告人周某某骗得被害人廖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共计209,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将诈骗款全部挥霍。
2019年9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家属赔偿210,000元给被害人廖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款及微信记录、谅解书、收据、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时考虑如下情节:1、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周某某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3、被告人周某某已经退赔全部诈骗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1册、光盘2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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