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涟源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8日被寄押于宁远县看守所,同年12月1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共计一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被告人周某甲与蒋某等人合伙成立了涟源市**有限公司。同年10月,被告人周某甲从该公司退股。2019年2月,被告人周某甲以合伙入股涟源市**有限公司为由,骗得被害人梁某甲10万元。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周某甲害怕被发现未入股一事,谎称获得了入股分红,分四次转了6200元给梁某甲,其余钱款被周某甲用于网络赌博输掉了。
2.2019年5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以帮涟源市**镇**村村民肖某某购买新车上户为由,从肖某某骗得现金一万元和白色凯美瑞轿车一辆。当晚,周某甲以该车为抵押,从一个叫“板栗”的男子处借得15万元,用于网络赌博。次日,周某甲又以195800元的价格将该车以“鸽子车”的名义转卖给长沙市**有限公司,骗得钱款部分用于偿还15万元的借款,其于被周某甲用于网络赌博输掉了。
2019年12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湖南省宁远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汽车销售合同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害人梁某甲、肖某某的陈述;4.证人谭某某、周某乙、魏某某、杨某某、蒋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望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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