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98********,汉族,群众,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路**号,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至24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因参于网络赌博需要资金,在本市洪山区**大道湖北省**学院,虚构投资项目,以高额返利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熊某某共计人民币13300元。后周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并挥霍。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手机转账记录截图、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熊某某的陈述;3.电子数据勘验检查报告;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投资返利为由,骗取他人财物用于网络赌博,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凤
检察官助理:易柔池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街**号,联系电话1767185****。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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