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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5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巷**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害人徐某甲通过其堂妹徐某乙认识了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谎称自己是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东环派出所民警(警号023006),认识交警大队的人,可以用钱走关系帮助徐某甲拿回因酒驾被吊销的驾驶证。随后,徐某甲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10笔,共计人民币54200元给周某某,周某某却一直借故拖延,且不退还钱款。经徐某甲多次追讨,周某某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份,通过微信及支付宝陆续向徐某甲退还钱款共计人民币23000元。

2019年1月份,被害人谢某某通过被害人徐某甲认识了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以自己系民警,可以通过关系找人帮助办理学历证书和技能证书进而帮助谢某某落户深圳为由,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9月26日陆续骗取谢某某微信转账11笔,共计人民币52600元。之后,周某某一直借故办不下来,且不归还钱款。经谢某某多次追讨,周某某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份,通过微信及支付宝陆续向谢某某退还钱款共计人民币34000元。

2019年6月16日,被害人尚某某通过徐某乙认识了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以自己系民警,可以通过关系找人帮助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尚某某判缓刑以及拿回驾驶证为由,从2019年6月17日起至12月15日陆续骗取尚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74180元。之后,被害人多次催促周某某返还钱款,周某某应允,但一直不归还。

2020年7月23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坊**街**巷**号**房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并缴获假警察证件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作案工具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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