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队**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对外谎称可以代办海南小汽车牌照和房产过户,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66000元(币种下同),其中以代办海南小汽车牌照为由骗取陈某某45000元、操某甲75000元、操某乙25000元、张某某50000元、曹某某25000元,以办理房产过户为由骗取樊某某150000元、吴某某960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 2018年11月20日上午,被害人陈某某在陵水县**镇**地产公司看房过程中,询问周某某能否办理海南车牌,周某某谎称能办理车牌,并于当天下午到**镇**小区**栋**房陈某某家中商谈,后收取陈某某办理车牌费用现金45000元,其中为郭某某(陈某某妻子)办理车牌费用20000元,为马某某(陈某某朋友的女儿)办理车牌费用25000元。过约定期限后,周某某未能办理车牌且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将骗取的钱款用于挥霍。案发后周某某退还25000元给陈某某。
周某某于2019年7月26日在海口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代办车牌收据;
2. 证人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辨认笔录;
6.现场勘验笔录。
二、2018 年12月17日,周某某对被害人操某甲谎称其能代办海南车牌,一个车牌费用25000元,先交定金20000元,办完后再交5000元,尔后操某甲将一名客户支付的代办车牌费用1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周某某。2018 年12 月21 日至2019年1月28日,操某甲的三名客户要想办理车牌,操某甲同样将该三名客户支付办理车牌费用60000元转账给周某某(每个客户20000元)。2019年2月5日,周某某要求将代办车牌剩余费用5000元交完,操某甲将一名客户交的5000元转账给周某某。过了约定期限后,周某某未能办理车牌且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将骗取的钱款用于挥霍。案发后周某某退还10000元给操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截图;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
4. 被害人操某甲的陈述。
三、2018年11月,被害人操某乙的客户赵某某欲办理海南车牌,操某乙遂联系周某某,周某某谎称其能够办理。2018年12月26日10时许,周某某告知操某乙办理车牌名额有限需快速报名,当日操某乙将客户赵某某支付的办理车牌费用20000元转账给周某某。2019 年2 月5 日,周某某以打单费用为由要求操某乙支付5000元,当日操某乙向周某某微信转账了5000元。过了约定期限后,周某某未能办理车牌且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将骗取的钱款用于挥霍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截图;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
4. 被害人操某乙的陈述。
四、2018年12月31日,被害人张某某的客户郝某某欲办理海南车牌,遂联系周某某,周某某谎称一个月内能办理,但要先交20000元,当日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了20000元给周某某。2019年1月27日,张某某的另一客户李某某也想办理海南牌照,张某某再次联系周某某,周某某同样是要求先交20000元,张某某于当日微信转账20000元给周某某。2019年2月5日,周某某告知张某某要过年每个车牌要增加5000元,张某某遂于当日及次日分别向周某某微信转账5000元。过了约定期限后,周某某未能办理车牌且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将骗取的钱款用于挥霍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截图、承诺书;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
4.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五、2019年1月20日,被害人曹某某获悉周某某能办理海南车牌,遂联系上周某某,周某某谎称有能力办理,费用是25000元但要先交20000元。2019年1月27日,曹某某将代办车牌费用2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周某某。2019年2月6日,周某某告知曹某某要将剩余的5000元交完,曹某某于当日向周某某微信转账5000元。过约定期限后,周某某未能办理车牌且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将骗取的钱款用于挥霍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及截图;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
4. 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六、2019年1月28日,被害人樊某某欲帮客户姜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于是联系到周某某,周某某谎称能办理房产过户,需先交手续费100000元定金,樊某某于当日晚上向周某某的光大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2019年3月10日,周某某以需要跑关系为由要求樊某某再交50000元,樊某某于当日晚上再向周某某的光大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过约定期限后,周某某未能办理房产过户且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将骗取的钱款用于挥霍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及截图;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
4. 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
七、2019年3月份,被害人吴某某欲帮客户徐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于是联系周某某,周某某谎称能办理房产过户。2019年3月19日16时许,吴某某和周某某在陵水县**镇**售楼处签订代办协议,吴某某随后分三次共向周某某的光大银行账户转账80000元,周某某收钱后承诺2个月内办理,办理不成全额退款。事后周某某以各种要求吴某某支付尾款,吴某某于2019年3月23日通过微信向周某某转账10000元、于2019年4月3日通过微信向周某某转账6000元。过约定期限后,周某某未办理房产过户且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将骗取的钱款用于挥霍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截图、代办过户协议、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
2. 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 辨认笔录;
6. 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6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启云
书 记 员:傅开资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6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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