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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10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村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周某甲在明知其所发布的广告为虚假广告的情况下,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在群聊中散发招聘兼职的广告,邀请周某乙、施某某等不特定的网友成为“蚂蚁网盟”平台的会员,每邀请成功一个网友成为会员,其便可拿50元的提成。经核查其银行交易明细,周某甲的非法获利达18万余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周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联盟后天数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同案犯起诉书等;

2.证人证言: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周某乙、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光盘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远望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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