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139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4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组**弄**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以周某某以帮助他人办理宽带续费等为由,以上门签订协议并收款的方式,骗得29名被害人向其“电信杭州政企部”、“中国电信”等个人支付宝及微信账户转账的电信套餐费用,共计人民币5.4万余元,后未帮助前述被害人办理业务。具体如下:
1.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 000元;
2.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柳某某人民币1600元;
3.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庞某某在本市拱墅区转账的人民币1800元;
4.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舒某某人民币3600元;
5.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1800元;
6.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800元;
7.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800元;
8.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胡某某在本市拱墅区转账的人民币1900元;
9.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陈某某在本市拱墅区转账的人民币1800元;
10.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唐某某在本市拱墅区转账的人民币1900元;
11.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陆某某在本市拱墅区转账的人民币1800元;
12.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虞某某人民币1900元;
13.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800元;
14.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1800元;
15.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1700元;
16.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700元;
17.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童某某在本市拱墅区转账的人民币1500元;
18.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800元;
19.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1800元;
20.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2600元;
21.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699元;
22.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卢某某在本市拱墅区转账的人民币1890元;
23.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吴某某在本市拱墅区转账的人民币1900元;
24.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1800元;
25.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李某丙在本市拱墅区转账的人民币1500元;
26.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乙在本市拱墅区转账的人民币1600元;
27.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何某某在本市拱墅区转账的人民币1500元;
28.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600元;
29.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1700元。
2020年3月24日,民警在本市拱墅区****城**幢****室抓获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家属已全部退赔,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业务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电子数据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基栋
检察官助理:王烁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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