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1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8月7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因冒充武警诈骗,于2009年11月22日被台州市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临海市大田街道大田刘村结识被害人郭某某时使用假名“周海兵”取得对方信任后,多次虚构事实向被害人郭某某借钱用于赌博和挥霍,并以“周海兵”的名义写下借条共计人民币10.8万元,随即离开并更换联系方式。被告人周某某骗取的钱款共计人民币7.8万元左右。截止案发,被告人周某某返还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万余元。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班某某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丹芬
检察官助理:汪洋昉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联系方式1396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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