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淮安市生态新城富城路办事处**村**组**号,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盗窃,于2010 年2 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在“陌陌”交友软件上冒充单身年轻女性结识被害人牛某某,进而加被害人微信聊天,以谈对象的名义交往并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4734元,用于网上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牛某某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映霞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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