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沛县**村**号楼**室。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9月18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修车、出车祸、销售口罩等理由骗取他人钱财,合计人民币188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其无能力支付他人购猫款的情况下,从姜某某处骗取价值6800元的宠物猫,后部分被其低价销售。经姜某某多次催促,案发前,归还姜某某2700元。

2.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修车、帮助购鞋、加油、出车祸等理由,骗取付某某共计7650元。

3.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虚构能联系到香烟的事实,骗取徐某某1000元。经徐某某多次催促,案发前,归还徐某某200元。

4.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以销售口罩为由,骗取胡某某8000元。经胡某某多次催促,案发前,归还胡某某2000元及价值2000元的口罩1000个。

5.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以销售口罩为由,骗取冯某某1700元。经冯某某多次催促,案发前,归还冯某某1000元。

6.2020年4月20日,周某某虚构能联系到宠物猫的事实,骗取朱某某2100元。经朱某某多次催促,案发前,归还朱某某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提供的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青松

检察官助理:贺龙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