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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473号

               

被告人周某某,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委会**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办事处**村**组)。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网上冒充空姐与宜兴市的狄某某加为微信好友,后以和对方谈恋爱为名,虚构帮狄某某购买皮带需要钱、自己过生日等理由,多次骗取狄某某向其微信转账合计人民币7982元。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退还狄某某人民币7982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等互联网聊天工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沛平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笔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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