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道**道**村**组**号。2000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2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30日被该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因急于归还高利贷,伪造了《望城区月亮岛滨江御苑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清包合同》,谎称已承包了该项目劳务工程,让童某某(化名陈某甲,已病逝)帮忙找施工队伍。2019年2月27日,童某某将被告人周某某所伪造假合同的复印件出示给被害人陈某乙,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陈某乙通过陈某丁的手机银行向童某某建设银行账户(62366829300********)转账支付定金6万元。2019年3月1日,童某某向被告人周某某转账4万元。2019年3月3日,在长沙茶馆内被告人周某某与陈某乙见面,向其出示伪造合同的原件,彻底骗取了陈某乙的信任,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在该协议中双方约定:周某某将月亮岛滨江御苑建设项目劳务清包合同中的全部内容(约21万平方米)全部转给陈某乙承包,合同自陈某乙将10万元保证金打入周某某账户之时生效。当天,周某某又以承包工地食堂、小卖部需另外支付承包款为由,要求陈某乙再支付2万元。
2019年3月3日、3月4日,陈某乙在其家中(株洲市石峰区****区***栋***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2次向被告人周某某指定银行账户(62170029201********)各转账支付保证金2万元,共计支付4万元。经被告人周某某催促,2019年3月23日、4月4日、4月7日,陈某乙分3次将食堂承包款2万元微信转账给周某某。陈某乙发现被骗后多次催讨,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微信上退还给陈某乙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以上事实,并认罪认罚,其家属退还被害人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承诺书、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言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等12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6、微信截图、工程施工等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如全部退回被害人损失且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琴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名单附后。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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