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楼村,现居住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至21日,被告人周某某称供奉玉皇大帝能救家人保平安,以神的名义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诈骗李某乙钱财共计人民币89599元。2020年1月5日,周某某通过李某甲退还李某乙9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微信支付账单明细、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延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积极赔偿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饶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居住于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花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笔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