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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某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703199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钦州市钦北区人,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某在QQ上认识了被害人黄某某,黄某某与周力相互隐瞒已婚事实,各自称是单身。2016年年底黄某某与周某某确立为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年初,黄某某向周某某告知其已婚事实,并称其与丈夫感情已破裂,黄某某想跟其丈夫离婚,然后与周某某结婚。周某某为了骗取黄某某的钱,继续隐瞒已婚事实,并谎称黄某某离婚后,娶黄某某为妻。从2017年3月份开始,周某某以身体不舒服、做生意需要钱、还车贷、没有钱花等理由,多次骗取黄某某的钱。2019年10月黄某某离婚后,两人继续以男女朋友交往。直至2020年1月份,黄某某发现周某某隐瞒结婚事实,欺骗了其,黄某某要求周某某还钱,但周某某拒绝与黄某某见面,后将黄某某的所有联系方式拉黑删除。从2017年3月29日至2020年1月18日黄某某先后从微信转了人民币22787元****,从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10月26日,黄某某先后从支付宝转了人民币28550元给周某某,共计513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黎某某的证言,辨认、确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某某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钦州市**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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