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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25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镇**村**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至10月31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编造“公积金提取100%,在职不在职可做,手续简单正规流程办理”的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害人廖某某。廖某某当时因急需用钱,就同周某某联系商谈提取公积金需要的费用和资料。9月27日,双方在清远市清城区****见面,廖某某将有关资料及2000元诚意金交给周某某。其间,周某某还谎称需要支付各种费用骗取廖某某的钱。周某某共诈骗廖某某人民币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的方法骗取他人金钱,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卫国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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