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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西省和顺县******号)。2009年7月28日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0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26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5年1月20日减刑后释放。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4日至25日,在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万国MOMA城**号楼**室,被告人周某某提供伪造的房产证(地址:**路**花园**幢**单元**室)后向被害人殷某某借款,借条金额共计人民币35000元(以下币种相同),被害人殷某某通过手机转账给被告人周某某共计31900元,事后被告人周某某将其中13973.72元用于购买平安寿险。案发后,其余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殷某某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认罪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菡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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