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现居住地:海南省儋州市**经济开发区**村**号,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需要,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6日、3月21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同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微信以提供“小姐上门性服务”收取保证金等服务费用的名义,分多次诈骗张某某共计11076元。
2、2019年7月31日至8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微信以提供“小姐上门性服务”收取保证金等服务费用的名义,分多次诈骗马某某共计3338元。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诈骗数额共计144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微信转账记录;2.被害人陈述:马某某、张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周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冬梅
刘玉娟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在青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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