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住惠来县**镇**号。2020年6月14日因本案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 日至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之前在成都电脑城当送货员加入的QQ群,在他人需要买电脑配件在QQ群里询问他时,其产生骗人钱财的动机,冒充有电脑配件可卖,采用“报低”电脑配件价位,取得被害人信任,之后叫被害人先付大部分货款,后将对方拉黑,无法联系,骗取货款。其中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货款28000元;骗取黄某某货款14000元,被告人周某某诈骗得手后将赃款挥霍殆尽。
2020年6月14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广东东莞市龙眼东三路二十八巷18号812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人为其退清全部42000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转账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艳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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