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54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仁某某人,住仁某某**镇**村**组。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1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由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今,被告人周某某因无钱产生骗取他人钱财的念头。周某某驾驶其川******摩托车先后到仁某某文宫镇、高家镇、观寺镇等乡村的偏僻地方,寻找单独的老年人或单独带小孩的老年人,冒充被害人儿子的亲戚朋友,虚构借钱等理由,骗取冯某某等老年人现金共计189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周某某驾驶其摩托车到仁某某**村**组王某某院子外,骗取王某某现金2000元。
2、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周某某驾驶摩托车到仁某某**乡**村**组,骗取袁某某现金1100元。
3、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周某某驾驶其摩托车到仁某某**镇**村**组汤某某院子外,骗取汤某某现金600元。
4、2019年9月3日10时许,周某某驾驶其摩托车到仁某某**镇**村**组,骗取杨某某现金3000元。
5、2019年9月初的一天上午,周某某驾驶其摩托车到仁某某**乡**村**组,骗取张某某现金1200元。
6、2019年9月10日上午,周某某驾驶其摩托车到仁某某**乡**村**组,,骗取刘某某现金2000元。
7、2019年9月11日9时许,周某某驾驶其摩托车到仁某某**镇**村**组,骗取冯某某现金11000元。
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福平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联系电话:13734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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