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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81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农民,贵州省清镇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路**花园**栋**单元**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指定居所(金平县西隆宾馆)监视居住,同年4月23日再次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金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与熊某某认识后两人加为微信好友,周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获取熊某某的信任后,因在网上赌博输钱,谎称要交纳住房贷款、转让其持有的健身房股份办理相关事宜需要费用,多次向熊某某借款,熊某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人民币共计276560元给周某某,周某某将借款用于网络赌博。周某某在熊某某家属知晓此事要求还款并告知要报警处理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还款人民币共计46270元给熊某某。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17时许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T1区6栋2单元401号住宅内被修文县公安局六屯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勘查报告;

8.视听资料:光盘4张。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江艳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金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共112页、光盘4张;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一部(特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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