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23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贵州毕节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8********,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毕节市**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两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口罩等物资匮乏,人民群众急需购买口罩的迫切心理,在不能提供口罩的情况下,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广告等形式,以出售口罩但要求被害人先预先支付货款,收到货款后发给被害人虚假快递单号等来拖延时间的方式进行诈骗,先后多次骗取6名被害人钱款。现查明:
1.2020年2月10日,在义乌市**街道****休息室内,被告人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史某某1000元。后通过被害人史某某的介绍,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唐某某各3500元,后被告人周某某支付给被害人史某某1000元的介绍费。
2. 2020年2月10日,在义乌市**街道****休息室内,被告人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綦某某、李某某、郁某某各900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2月21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义乌市公安局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报案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郁某某、李某某、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4.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电信网络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应小冰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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