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焦作市温县**镇**村**街**排**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起,被告人周某某使用其手机在“转转”APP平台发布销售电瓶车头盔的虚假信息。同年5月17日11时许,被害人钱某某看到“转转”平台信息后,遂与被告人周某某取得联系,添加周某某手机微信(微信号:******)为好友,后在微信中双方约定以每只17元的价格购买头盔2000只,再每只返还2元作为好处费给被害人。当日11时40分许,被害人钱某某通过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21********)向被告人周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12400********)转账人民币34,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再通过微信返还钱某某人民币3,999元。之后,被害人钱某某多次催促发货,后要求退款,被告人周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被害人钱某某遂发现被骗于同年5月28日报案。同年6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普陀区环球港商业中心南门处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转转”平台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回单及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书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宜山路支行出具的被告人周某某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钱某某在“转转”平台上看到被告人发布的出售头盔信息,后转账给被告人周某某人民币34,000元购买头盔,收到返点人民币3,999元,实际被骗人民币30,001元的事实。
2.书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件证实,公安机关自被告人周某某处扣押其随身携带用于作案的苹果牌IPHONEXsMax型手机一部,以及该手机的外观特征和被告人、被害人的手机微信号码。
3.书证调取证据清单、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周某某注册“转转”APP个人信息及其在平台的交易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实名注册“转转”APP且用户昵称为“*******”,并在该平台上发布销售头盔等物品的情况。
4.书证**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金莺
检察官助理郎振羽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材料》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备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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