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七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83********,汉族,中专文化,系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户籍在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号,暂住本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7年9月15日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港航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港航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港航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自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在承接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多次指使集卡车驾驶员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承运超重集装箱进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过程中,使用其购买的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虚高集卡车的整备质量,造成其运载的集装箱未超重的假象,从而逃避向**公司支付港口作业包干费共计人民币11,52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分述如下:
1. 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指使集卡车驾驶员驾驶牌号为沪E****5的集卡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虚高集卡车的整备质量,造成其运载的集装箱未超重的假象,逃避支付港口作业包干费720元。
2. 2018年4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指使集卡车驾驶员驾驶牌号为沪D****0的集卡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虚高集卡车的整备质量,造成其运载的集装箱未超重的假象,逃避支付港口作业包干费720元。
3.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指使集卡车驾驶员驾驶牌号为沪E****0的集卡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虚高集卡车的整备质量,造成其运载的集装箱未超重的假象,逃避支付港口作业包干费720元。
4.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指使集卡车驾驶员驾驶牌号为沪E****0的集卡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虚高集卡车的整备质量,造成其运载的集装箱未超重的假象,逃避支付港口作业包干费720元。
5. 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指使集卡车驾驶员驾驶牌号为沪D****0的集卡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虚高集卡车的整备质量,造成其运载的集装箱未超重的假象,逃避支付港口作业包干费720元。
6. 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指使集卡车驾驶员驾驶牌号为沪E****0的集卡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虚高集卡车的整备质量,造成其运载的集装箱未超重的假象,逃避支付港口作业包干费720元。
7. 2018年5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指使集卡车驾驶员驾驶牌号为沪E****5的集卡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虚高集卡车的整备质量,造成其运载的集装箱未超重的假象,逃避支付港口作业包干费720元。
8. 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指使集卡车驾驶员驾驶牌号为沪E****0的集卡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虚高集卡车的整备质量,造成其运载的集装箱未超重的假象,逃避支付港口作业包干费720元。
9. 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指使集卡车驾驶员驾驶牌号为沪E****5的集卡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虚高集卡车的整备质量,造成其运载的集装箱未超重的假象,逃避支付港口作业包干费720元。
10. 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指使集卡车驾驶员驾驶牌号为沪E****0的集卡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虚高集卡车的整备质量,造成其运载的集装箱未超重的假象,逃避支付港口作业包干费720元。
11. 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指使集卡车驾驶员驾驶牌号为沪E****5的集卡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虚高集卡车的整备质量,造成其运载的集装箱未超重的假象,逃避支付港口作业包干费720元。
12. 2018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指使集卡车驾驶员驾驶牌号为沪E****5的集卡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虚高集卡车的整备质量,造成其运载的集装箱未超重的假象,逃避支付港口作业包干费720元。
13. 2018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指使集卡车驾驶员驾驶牌号为沪B****8的集卡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虚高集卡车的整备质量,造成其运载的集装箱未超重的假象,逃避支付港口作业包干费720元。
14. 2018年7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指使集卡车驾驶员驾驶牌号为沪E****5的集卡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虚高集卡车的整备质量,造成其运载的集装箱未超重的假象,逃避支付港口作业包干费720元。
15. 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指使集卡车驾驶员驾驶牌号为沪E****5的集卡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虚高集卡车的整备质量,造成其运载的集装箱未超重的假象,逃避支付港口作业包干费720元。
16.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指使集卡车驾驶员驾驶牌号为沪D****0的集卡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虚高集卡车的整备质量,造成其运载的集装箱未超重的假象,逃避支付港口作业包干费720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在暂住地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同案关系人朱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吕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指使集卡车驾驶员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虚高集卡车整备质量,从而逃避支付港口作业包干费的事实。
2. 证人曾某某、严某某、巫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对账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其委托被告人周某某运输的系超重集装箱并因此支付超重费的事实。
3. 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拍摄的机动车行驶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周某某使用的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事实。
4. **公司提供的《码头进停车场凭证》、车辆行驶证照片等业务凭证及车辆进港信息记录、公安机关调取的涉案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指使集卡车驾驶员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虚高集卡车整备质量,从而逃避支付港口作业包干费的情况。
5. 证人林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关于外集卡进港地磅称重的相关说明》《2018年度外贸集装箱收费办法》,证实**公司对超重箱收取港口作业包干费的计费标准。
6. 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周某某的到案经过。
7. 公安机关调取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前科情况。
8.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 莉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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