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89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1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美发学校员工,住安徽省来安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QQ(QQ号为262982****,昵称为母某某、思某某)冒充西藏大师,以捐建寺庙、建功德、买龙命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65400元。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QQ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薛萍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732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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