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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8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高新区**路**小区**,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害人张某某因与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兴达路派出所受案处理,其打听到被告人周某某有认识的人能处理了此事,便委托被告人周某某帮忙处理。被告人周某某与受害人见面后,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之后,被告人周某某因手头拮据,萌生骗意,对被害人张某某谎称与受害人己协商好6500元的赔偿金,于是被害人张某某通过王某某微信转给周伟6****,后被告人周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微信****,6500元自己挥霍。

现被告人周某某己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艳霞

检察官助理:殷壮壮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高新区**路**小区**,联系电话18049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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