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66********,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号。2010年4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00元;2015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刑满释放;2017年8月11日因涉嫌诈骗被西乡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10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化名为“王某甲”的被告人周某某经镇巴县**镇**社区村民赵某某介绍后,认识了该镇**社区村民王某乙。周某某以接菩萨转运等迷信手段,让王某乙分别三次押给他现金18800、18800、5800元。后周某某又以其在西安有一套房子需要处理缺钱为由向王某乙要钱,王某乙在**信用社贷款5万元并将钱交给了周某某,又通过微信给被告人周某某(化名王某甲)的微信号转账37****,通过碾子邮政储蓄银行向账户名为胡某某的邮政储蓄卡转账48600元。以上钱款到手后,均被周某某用来购买了彩票。在王某乙向其要钱时,周某某因钱输光无力偿还便将电话关机后逃跑。此案经我院提起公诉后,镇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诈骗被害人王某乙财物138800元,判决生效后,被害人王某乙又向侦查机关提供新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共诈骗其179873元。经审查,被告人周某某对还诈骗被害人王某乙的41073元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隐瞒其真实身份并以迷信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乙钱财后用来买彩票挥霍一空,数额较大,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阿曼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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