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巷**组,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抓获,2020年1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该执行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诉讼期限各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春节过后,被告人周某某以韩某某的身份从工友史某甲处得知,史的儿子史某乙目前没有结婚对象,为了骗钱,该周便虚构了一个名叫王某某的离婚女子,是他在海荣豪佳花园小区的邻居,并把这名女子的微信号发给史某乙,该微信号其实就是被告人周某某自己,接着该周就以“王某某”的身份和史某乙聊天并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后来该周以“王某某”的身份称:“女儿生病住院”,回西安要有房住等,要求史某乙满足其要求。出于对女友的关心,自2017年初至2019年5月,史某乙给“王某某”打款、租房及赠送物品价值高达76391元。期间,该周还骗取史某乙手机三部,分别为:苹果6PLUS一部,价值5000元;OPPOR9PLUS一部,价值3500元;苹果7PLUS一部,价值3500元。2019年5月史某乙坚持要与“王某某”见面,该周发现事情败露,遂与史某乙失去了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户籍证明;
4、微信聊天记录;
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利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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