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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捕前住营口市鲅鱼圈区**(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指定住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9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4日至15日,被告人周某某以办工作为由先后四次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29990元人民币。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投案自首,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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