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雅居**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虚构自己有能力为看守所羁押人员武某某、赵某甲办理取保候审,以办理取保候审需要办事费、人情费、好处费为由,诈骗被害人武某某母亲孔某甲3.7万元人民币,诈骗被害人赵某甲父亲赵某乙0.5万元人民币,共计诈骗金额4.2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艾某某、孔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孔某甲、赵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晶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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