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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街**派出所**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在瓦房店市**东门王某某开的**餐厅内,在明知没有能力办理工作的情况下告知王某某可以帮助王某某给其儿子办理**工作,并以此为由在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6月16日期间多次向王某某索要钱财,共计诈骗王某某人民共计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谅解协议书、收条、悔过书、前科查询证明、入所健康检查表、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福田

检察官助理:苏雪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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