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8********,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住辉县市**乡**村。因涉嫌诈骗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谎称自己是王某某,认识房管局的人,可以帮忙为秦某某申请房管局的廉租房,以办事送礼为由,陆续骗取秦某某7900元。后秦某某多次催促,周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将秦某某微信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明强
检察官助理:张 芳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辉县市**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