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乡**村委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2月21日,柘城县梁庄乡许堂村村民许某某通过“快手”软件认识被告人周某某并添加微信,在微信聊天中被告人周某某自称叫“李某某”且单身,以与许某某处对象交往为由,多次骗取许某某给其微信转账、发红包共计18610.17元。另收取许某某购买的榴莲等物品。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许某某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虚构自己是单身的身份,并以谈对象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李业争
检察官助理 夏 明
2020年4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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