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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200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村委会****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20年7月2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7月3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8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珠山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被告人周某某因生病缺钱,遂想到在网上诈骗他人财物,然后就在**交友软件上创建了一个女号,在**交友软件上认识了被害人孔某某并于2020年7月5日添加其微信,然后被告人周某某便伪装成女生与其谈恋爱。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以线下见面、代付商品及索要路费等各种理由,共骗取了被害人孔某某5138元人民币。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取得了被害人孔某某的谅解,与其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装成女生与他人谈恋爱,骗取他人钱财共计513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珊

检察官助理:陈洁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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