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山区院公诉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54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2017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4月13日至4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的朋友钟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羁押于岳阳市广济医院监管病区。钟某某通过监管病区协警许某某电话联系周某某,要周某某想办法将其“捞出去”。周某某遂与许某某商量,许某某称需要23000元协调费。而周某某向钟某某的家人谎称需要30000元的协调费。后周某某从钟某某的母亲何某某处拿走3000现金,通过微信收取钟某某的外甥夏某某26000元。周某某将其中的23000元交给许某某,剩余6000元用于其个人开支。2018年5月9日,许某某告知周某某事情办不好,并将23000元退还给周某某,周某某向钟某某的家人隐瞒了该事实,并将23000元用于个人开支。后周某某伪造公检法工作人员的微信帐号与其本人进行对话,并将微信聊天截图发给夏某某,以骗取夏某某的信任,继而以还需要协调费为由,陆续骗取夏某某49900元,后将夏某某的微信、电话拉黑。
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岳阳楼区站前路一宾馆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资料;
2、证人钟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特殊病人治疗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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