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72*,汉族,大专毕业,内乡县***护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路***组,住内乡县**公司家属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丈夫邢某某经营内乡县**镇**村诊所的便利条件,盗取本村庞某某、郑某某等11户贫困户的慢性病诊疗卡信息,多次在内乡县中医院通过医生王某某、实习生李某某等人为庞某某等贫困户开具医保目录药品处方领取药品,骗取医保基金药品款9337.2元。其中,实际补助金额2400元,政康保4856.04元,政府兜底2081.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处方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新
检察官助理:杨荣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