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二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无,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陇川县**镇**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4月份左右,被告人周某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小某啥从云南省第六强制隔离戒毒所陇川分所放其丈夫朗某某放出所为由,通过小某很介绍骗取了被害人小啥人民币36000元。
2、2019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主动联系被害人旺某某,自称其是云南省第六强制隔离戒毒所陇川分所的医生,以能够帮助被害人旺某某从云南省第六强制隔离戒毒所陇川分所放其丈夫岩某某出所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旺某某人民币26000元。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实施诈骗二起,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明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明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盈萍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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