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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40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镇**村**号。2015年9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6年刑满释放。2017年8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2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2018年1月19日重新受理审查起诉。2017年12月15日、2018年2月2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3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伙同电讯诈骗人员共同实施诈骗,先由电讯诈骗人员拨打电话诈骗被害人宋某华人民币3万元后,被告人周某甲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东风东路774号ATM机、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东风东路支行ATM机、广州银行广州市东风支行ATM机、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环市东路支行ATM机共7次将所骗赃款人民币3万元取出。

2017年8月8日早上7时35分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涌东路大地工业区A座广州锦旭酒店5027号房间将被告人周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国庆

2018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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