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13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号。2019年1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4日、8月8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同年7月3日、9月6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26日、8月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先后在我市**镇**社区**路***号****服装店、**镇**路*号***店铺,虚构还信用卡的理由、隐瞒赌博的真实目的,分别骗得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30000元、黎某某人民币20000元后逃匿。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镇**小学附近被抓获归案。破案后,赃款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927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

3、视听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