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五检察部刑诉〔2019〕119号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以来,被告人周某某以办理贷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贷款工本费、查询信息费及吃饭、住宿费,期间被害人刘某某一共向周某某转账一万余元。经核实,周某某无办理贷款能力,并将索要的钱款用于吃饭、加油等个人消费。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1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宋焕杰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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