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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6日被浏阳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日,被害人李某乙经人介绍与被告人周某甲相亲相识。之后,被告人周某甲隐瞒自己已婚已育的事实,谎称在自家经营的花炮厂内工作,与被害人李某乙交往。期间,被告人周某甲虚构自家花炮厂需要资金周转等事实,多次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乙共计39000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6日,被告人周某甲虚构因临近烟花节自家经营的花炮厂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乙10000元;

2.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周某甲虚构自家花炮厂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乙10000元;

3.2019年5月9日,被告人周某甲虚构需要接待客户的事实,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乙7000元;

4.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周某甲虚构因临近高温假,自家花炮厂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乙10000元;

5、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周某甲虚构要给货车司机发工资的事实,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乙2000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周某甲被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相关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退还了被害人李某乙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聊天记录截图、抖音视频截图、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复印件、非税收入缴款书、谅解书等书证;②证人汤某某、黄某某、徐某甲、李某甲、徐某乙、周某乙的证言;③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甲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剑

检察官助理:徐曼娜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在浏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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