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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工业区外环路32号,以伪造房屋产权证作为抵押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63000元。后李某某报警,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8月9日在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华店社区**幢**号**室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刑事谅解书、调取证据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及回执、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文芳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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