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长河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9月2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许杰,山东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事实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以替领导低价出售慈溪市融创江滨之城的一套房子为由,骗得何某某的信任。同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以先付定金为由,从何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事实
2020年8月7日左右、同月20日左右,被告人周某某为哄女朋友开心,经电话联系并提供个人信息,后在慈溪市汽车西站附近处,从他人处购得伪造的张某某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2本(证号分别为浙(2019)慈溪市不动产权第0046146号、浙(2020)慈溪市不动产权第0029025号)。经鉴定,上述不动产权证书均系伪造件。
2020年9月20日左右,被告人周某某经电话联系,并提供个人信息,后在慈溪市汽车西站附近处,从他人处购得伪造的证明1份。经鉴定,上述证明上所加盖的“慈溪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公章系造假印章。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不动产登记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照片、证明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伪造权证收缴意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
2.证人任某某、虞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许杰提出了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可以从宽处罚的合理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告人周某某又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一人犯三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翠翠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叁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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