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8〕37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街**组**号。1984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0年9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7年11月1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3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身为秦皇岛**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被告人周某某为抵扣税款,通过北京中关村附近的一名男子为中间人,从长沙**有限公司虚开金额485427.3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税额82522.65元,后付给该中间人男子3万元的开票好处费,被告人周某某于当月将虚开的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昌黎县国税局予以抵扣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秦皇岛**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某、伦某某、孔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敏
2018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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